【每日线报】赛维重整方案二轮表决再搁浅 银行质疑清偿债权方式

184019573.jpg

  导读

  对于二次表决失败后,赛维破产重整将走向何方,目前仍未有结论。赛维破产管理人也只在会上表示“还要研究再告知”。

  二轮表决后,重整方案由于未获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通过,赛维重整计划再次搁浅。

  去年11月,江西省新余市中院宣布,赛维集团旗下光伏硅、多晶硅、高科技、高科技(新余)四家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由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担任。

  除了多晶硅走向破产清算外,其余三家公司重整方案于今年8月正式出炉,但在随后的第一轮表决中遭到多数债权银行的否决。

  9月,只在细微处修改的重整方案再次发送到各债权组。然而,经过新一轮的表决后,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方案。

  目前留给赛维破产管理人的道路已然不多,在重新招募战略投资者提出新方案道路堵死之后,这起颇受社会关注的重整案例是否会走向多数债权人士不愿面对的“强裁”,抑或是直接终止重整程序,走向破产清算,还有待时间揭晓。

  二轮表决仍未通过

  据一位与会债权银行人士9月28日介绍,“昨天(9月27日),管理人在会上向各债权代表通报了这个结果,并与大家交换了一下意见。但是对重整二轮表决失败后的后续程序如何进行,管理人并没有提及。”

  实际上,此次表决未获通过,仍然与重整方案未达债权人预期有关。

  据了解,27日的会议上,多数债权银行对增发股票清偿债权方式提出质疑,“方案通过定增股票的方式来偿还债权,这在法律上还有障碍。商业银行法限制了,银行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高科技重整方案显示,对于未留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易成新能将向上述债权人增发股票进行清偿,受偿股票48个月内(限售期)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第四十三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一位金融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是目前国内债转股的最大的障碍,中钢的债转股也是经过长时间才获批,需要具体项目专项审批。”

  据了解,此轮表决是在中秋节(9月15日)前由赛维破产管理人组织,各债权组通过邮寄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此前8月15日举行的第一轮投票中,普通债权组由于清偿比例过低,遭到多数债权银行的反对。

  “实际上,易成新能下个月也要复牌了,定增还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这对重整计划来说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上述债权银行人士表示。

  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电话联系赛维破产管理人副组长,但未能接通。短信发送的采访提纲亦未能在截稿前获得回复。

  强裁或破产?

  对于二次表决失败后,赛维破产重整将走向何方,目前仍未有结论。赛维破产管理人也只在会上表示“还要研究再告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表决组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南卓承律师事务所李忠文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二轮表决后,不会再有新的表决了。管理人此时可向法院报请强裁。但强裁也是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等。实际上,最高法院杜万华专委此前多次在讲话中提到,法院要慎用强制采取重整方案的执行,尊重市场法则。近年来重整案例中也很少出现强裁。”

  “而在这个案例中,担保债权组也投了反对票,这种情况法院强裁风险很大。因为担保债权主要是金融机构,一旦强裁以后,金融机构不配合解除抵押权就很难进行。这个是法院强裁最大的约束,对新的投资人也是最大的约束。”李忠文律师表示。

  此外,李忠文律师也提出新的解决方案,“而在重整时间允许下,管理人也可以重新招募战略投资人,如果新的战略投资人的方案对债权人保障更加充分,也可以重新选择。因为现在破产重整采用的市场法的原则,再重新选定投资者进来也是可以的。”

  然而,据《经济参考报》援引一位债权银行人士称,在中秋节前,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再次召开了赛维破产重整工作协调会议,要求各债权银行支持赛维破产重组方案。“根据该会议的精神,赛维破产重整的方案和战略投资人的选择几乎可以确定是不可逆的,三家公司最终走向法院强制裁定可以说是大局已定。”

  “目前只能是在现有的方案上进行微调,但这样无论如何也不能获得我们的同意。”上述与会债权银行人士表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即强裁),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几轮下来,我们已经越来越灰心,这种由当地政府主导的重整,在协调各方利益上并没有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如今我们也只能静待结果了。” 上述与会债权银行人士坦言。

上一篇:【每日线报】沪江爆发式增长仍存质疑 扩张面临围攻
下一篇:【每日线报】中粮地产上海豪宅去化缓慢 被指暴利和捂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董事局网无关。董事局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董事局网版权与声明】

1、凡本网注明“独家稿件”的所有稿件和图片,其版权均属董事局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稿件来源:“董事局网”,违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2、凡没有注明“独家稿件”及其它转载的作品,均来源于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与本网立场无关,本网对其观点和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发布或转载时间之后的30日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