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允许混改企业赋予中小股东董事提名权

  为确保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中小股东利益,发挥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国资大省山东近日出台政策,允许混改企业赋予持股比例不高的中小股东董事提名权。经股东协商一致的,中小股东董事提名表决权可合并计算。

  山东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山东省允许混改企业股东协商一致后,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和决议通过的比例;鼓励混改企业实行中小股东特别表决权、累积投票制、分类表决制、关联事项回避表决制,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

  针对中小股东可能面临的话语权不足问题,山东省提出,经股东协商,混改企业可就董事会成员数量、构成比例和选举程序进行特别约定,可赋予持股比例较低的中小股东董事提名权,也可约定中小股东董事提名表决权合并计算。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席位的,监事会需定期与中小股东交换意见、听取建议,充分保障小股东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在股东利益保障上,山东省要求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积极的收益分配机制,当企业或协议约定的分红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分红;提倡以现金分红,积极主动回报投资者。同时,鼓励通过挂牌、约定股权价值调整协议、股权回购等方式,提高股权流动性、完善股权退出机制。

  (原文题为《山东:国企混改允许中小股东董事提名表决权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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