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不退钱称充值不退是行规 会加强提醒辨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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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摩拜单车关于“充值车费不能退还”的规定,引发不少用户质疑。

  10月24日晚,摩拜单车通过其官方微博回应称,对报道中提出的充值说明中不退款提示不够显著,可能导致部分用户未充分知情的批评,摩拜单车表示感谢。

  摩拜单车表示,对此前未能注意到“充值说明”相关提醒的用户,已经推出了临时变通措施,用户可通过摩拜客服完成退款。

  但摩拜单车还是会坚持“充值车费只可用于骑行,不能退还”,因为类似的事前约定不退回预充值余额的产品设计,在业界有许多类似的先例,接下来摩拜单车将在下一版本中进一步提高充值说明的辨识度。

  在这些新兴的出行类软件中,用户“预充值的余额”都是遵循所谓不退的先例吗?这合理合法吗?

  摩拜回应:坚持“预充值余额不退”

  业界有许多类似的先例

  10月24日晚上,摩拜单车通过其官方微博,发表了《摩拜单车关于用户预充值余额退款约定的说明》。

  对新闻晨报报道中提出的充值说明中不退款提示不够显著,可能导致部分用户未充分知情的批评,摩拜单车表示感谢,并将很快在下一版本中对此进行改进,进一步提高充值说明的辨识度。

  对于“此前未能注意到‘充值说明’相关提醒,导致充值余额超出实际使用需求要求退款”的用户,摩拜单车已经推出了临时变通措施,用户可通过摩拜客服完成退款。

  但摩拜单车同时表示:如报道所说,摩拜单车的确未设置“充值车费的退款选项”,但APP内有弹出“充值说明”提醒用户——“充值车费只可用于骑行,不能退还。”类似的事前约定不退回预充值余额的产品设计,在业界有许多类似的先例,目的是平衡用户体验、行政成本和运营创新等,摩拜单车所以未设置余额的退款选择,也是综合各种情况考虑的决定。因此,除了弹出窗口提示告知用户外,摩拜单车APP还对充值金额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可以一元起自定义选择金额,“用多少充多少”。此外,全部的预充值车费余额,会保留在用户个人名下,用户可以随时重新缴纳押金后,激活使用这一余额。

  但摩拜单车最后表示,还是会坚持“充值车费只可用于骑行,不能退还”。

  记者调查:并非所有的出行APP

  预充值余额都不可退

  那么,摩拜单车所说的“类似的事前约定不退回预充值余额的产品设计,在业界有许多类似的先例”,是否属实呢?

  晨报记者调查发现,致力于电动车分时租赁服务的上海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其APP账户余额充值页面同样明确标注:“余额充值仅限于骑行扣费使用,一经充值不可退款。”

  但是,与摩拜单车类似的ofo 共享单车在预充值余额问题上,则选择了不同的方案。其在APP使用指南中表示:“余额可申请退还(参与充送金额等活动的充值金额可部分退款)。余额提现需求,可与客服人员联系。”

  此外,在机动车出行软件滴滴打车的专车出行卡充值协议中,第二条第二项也明确注明:“账户余额不设有效期,但余额不支持提现、转移、转赠。”神州专车APP上的充值协议的第五条也加粗注明:“充值后,账户余额不能退还。”

  但易到用车的客服人员则表示:“充值7天内可以退款,超出7天无法办理,如申请退款需减免易到返现以及实际用车金额。”

  [律师交锋]“预充值余额”究竟该不该退?

  观点1不退“预充值余额”属于霸王条款

  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潘书鸿认为,出行软件不退“预充值余额”的做法,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属于霸王条款。

  潘书鸿表示,不退“预充值余额”的做法,符合订立合同时单方设定的霸王条款特征。首先,这些条款是商家自行制定出来的,没有消费者的参与和讨论;条款制定后,消费者只能接受这些条款,没有其他选择。其次,商家对于那些想要将预付费取回的消费者,有歧视性排斥的嫌疑。

  潘书鸿解释说:“等于说,这些消费者不同意将费用留在账户中,就不能使用这些服务。那这和饭店规定的‘不满200元就不能入内消费’有什么区别呢?商家的服务应该是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现在商家却利用其条款,对消费进行了筛选,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

  观点2 明显提示后,“预充值余额”可不退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王扬律师则认为,“预充值余额不退”成立的前提是,签订条款前和消费者完成了充分的沟通。

  王扬强调:“由于该条款是由软件方指定,且对用户明显不利,如果想要该条款生效,软件方需将该条款设置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对用户进行充分告知,比如用户不同意条款就无法进行继续充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户继续充值,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排除了软件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客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预充值不退的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观点3 消费者应养成消费前先读协议的习惯

  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所长赵山则认为,商业社会应该给约定足够的空间,在合同已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不退还预充值余额,因为消费者应养成消费前先读协议的习惯。

  赵山说:“在商业社会,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商业社会应该给约定足够的空间。如果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该依照双方的约定来做,如果消费者觉得它不合理,消费者可以不购买他们的服务。”

  此外,赵山强调:“网络消费都是根据用户协议约定权利义务,用户应该在进行网络消费前,养成阅读协议的习惯,并在消费之前,考虑清楚该协议是否公平,而不是在消费之后再质疑协议内容。”

  新闻延伸

  出行APP预充值算不算预付卡

  在关于“摩拜单车预充值费用是否应该退费”的讨论中,诸如理发卡、健身卡等预付卡对余额的处理方法屡次被提及。那么,预充值究竟算不算“预付卡”呢?

  事实上,针对理发卡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处理,在法律上早有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晨报记者在调查发现,生活中一些耳熟能详的预付卡,如交通卡等,大多提供退还余额服务。例如,《上海公共交通卡购买使用须知》规定:“卡内余额不足10元的,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10元(含10元)且累计低于2000元的,应凭购卡凭证扣除5%的退金手续费后当场退还……”

  上海市商务委相关工作人员也强调:“预付卡退卡时,应将卡内余额返还给消费者。但出行类软件如今尚未被覆盖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范围之内。”

  上海律师协会潘书鸿副会长认为,如今,出行类软件的充值服务形态,符合单用途预付卡的基本定义,已经具备了单用途预付卡的基本属性。个充值服务中,一旦充值,其预充值费用的财产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商家无权对不属于其的预充值费用进行扣除或限定。

  “洞”不补 大“洞”难补

  华安

  二十年前,当我骑着除了铃铛不响其它地方都响的单车穿行在马路上时,挂在车头的那把车锁总是让我最纠结的存在。在君子眼里,这把锁就是一个归属权的证明,但在“梁上君子”眼里,这把锁只是一个阻碍他们“经济活动”的一个小小障碍,于是总逃不了被肢解的命运——在那个没有网红的年代,一辆单车和无数把锁的离合几乎就是它人生的全部,想红很难。

  如今,在我已经几乎忘了骑单车的感觉时,一种叫摩拜的单车却忽然红透半边天,像一团团橘色火焰一样跳跃在城市的马路上——它没有锁也无需停车桩,手机扫码即走,它在无数互不相识的人之间穿行、分享,也不再需要一把锁来束缚它的人生旅程。是的,在一部手机就可以行走天下的互联网时代,摩拜单车成为网红并不让人意外,它迅速地嵌入了人们的生活,甚至为城市的交通出行做出了贡献,让“分享经济”在万千出行者的刚需中落地开花。

  但俗话说,人红是非多,车红也难免惹上争议。随着摩拜单车成为网红,一条在APP中隐藏很深的“充值不退”条款让它迅速又被质疑的口水推到了风口浪尖。原来,为骑单车预付的充值车费并不能退还,哪怕用户成功收回押金决定不再使用。让人吃惊的是,面对一片质疑声,摩拜方面回应得“简单又霸气”——这是“业界的惯例”。

  好一句“业界惯例”,摩拜单车不仅自说自话地拉来了一众互联网企业为其背书,还大有“江湖”规矩如此,一支令牌便可号令天下的气概。好一句江湖气十足的回应——且不论,在众多的互联网企业中,同为分享单车的“ofo”没有这种惯例,餐饮业的“饿了么”也没有这种惯例。即便是有所谓的“同道”,如果违反相关法规,难道就可以法不责众,啸聚山林了?

  作为一个移动互联生活依赖症的“重度患者”,我的日常生活几乎没有一部手机不能解决的事,如果有,那就再来一部——无论是吃饭、出行、看戏,还是购物、缴费、看病,移动互联网造就的时代的确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

  不过,无论方式和平台如何革新,服务行业的终端依然是实实在在的人。阳光底下没有什么新鲜事,技术进步可以让我们的生活更便捷和美好,但任何技术的进步都无法逾越社会运行的规则,在商言商者,契约精神和遵守法律的双轨是红线,也是检验商家底色的不变标尺。

  如果再深究一下摩拜这条所谓“充值车费不退”的规定,不但不符合分享经济的原则,甚至还有侵占资金和强制消费的嫌疑。而在商业法规的相关规定中,类似的预充值不退也涉嫌违反“预付卡”的管理条例。当然唯一可以让摩拜钻到的空子是——出行类软件目前尚未被覆盖在相关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这句说辞完美,谁让人家是创新事物,你想管还管不着。

  其实,类似的违规盲区并不少见。同样的理由,同样的说辞,同样让地铁管理方对于越来越多的地铁“扫码大军”陷入执法的尴尬——这种自称“创业者”拉着人就扫二维码的行为,其实和曾经满车厢内乱窜散发小广告的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同样受制于地铁管理条例管理覆盖面的滞后,也让此类“创新”的违规手段成了“法外之地”。

  一部单车的网红之路,得益于科学技术更新和消费理念更新,它很好地解开了公共资源分享的枷锁,也真真切切地提升了人们的生活。在为公众服务的创新之路上一路向前,大家乐见其成,但再怎样的创新,也不能够让其“创新”地脱离法规的管束。同样,相关的管理者也应该在监督管理上及时跟上脚步,别让“法无禁止即可为”成为它肆意越轨的借口,成为共享经济和互联网时代的“交通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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