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董事长职务侵占案扑朔迷离

  11月7日下午,本报记者已经通过向南宁公安局经侦支队、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职务侵占案举报人核证,得到的口头信息是顾瑜职务侵占一案已于11月1日撤案。

  同日晚8时许,有知情人士电话告知本报记者,八菱科技已经收到立案撤案通知,撤案时间为11月1日,理由为“顾瑜职务侵占无犯罪事实”。 同时还表示,公司董事长顾瑜对自己被立案毫不知情,直至看到有关新闻报道方知自己被立案,自4月14日立案调查以来,其本人一直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问讯。

  就在所有人都以为八菱科技案件撤案已成定局、董事长顾瑜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重大不确定性行将消除之际,有媒体11月8日发布的一则最新报道《八菱科技案突陷迷雾:警方称尚无结论公司透露案件已撤销》却令整个事件变得更加微妙。

  经本报记者核实,11月7日上午, 南宁市公安局宣传处给予的公开答复是:“目前顾瑜案件工作程序仍在进行中,现在没有结论,也不方便对外公布。”前一天,南宁市公安局内部人士透露出来的信息是:该案件情况是一号机密,案件还没有结案。

  那么,在南宁市公安局官方正式对外信息为顾瑜案件尚无定论,而内部人士透露的信息亦与官方口径基本相符的情形下,为什么八菱科技就已然收到了撤案书面通知书?而南宁市公安局更是在11月4日向八菱科技出书面证明,称“截至今日,我局未发现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八菱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及以上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顾瑜女士有犯罪事实”。

  在顾瑜职务侵占立案撤案扑朔迷离的背后,究竟真相如何?

  离奇撤案

  据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人士透露,南宁市公安局为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开具无犯罪事实证明之日为11月4日,此时恰为相关记者从南宁市经侦支队调查取证的第二天。该证明由民生证券于11月7日中午向各大媒体广为传发。

  值得关注的是,截至民生证券向各媒体广发顾瑜无犯罪事实证明之时,南宁市公安局内部和官方对外的口径都是顾瑜案件工作程序仍在进行中,且尚未结案。

  深圳市经侦部门的一位专业人士在得知这一信息后明确告诉本报记者:“立案未正式撤案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出具此类证明,公安机关这样做不合法。”

  尤为蹊跷的是,在11月7日的同一天,记者竟然从知情人士处获知,八菱科技公司已经得到了来自南宁市公安局的顾瑜案撤案书面通知。

  知情人士表示自己亲眼看到了那份通知书,上有顾瑜住址、无犯罪事实予以撤案字样,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11月1日。

  深圳市经侦部门上述专业人士对此事的评价是:“正规的撤案决定通知书根本不会写什么无犯罪事实之类的内容,只是告知某某案件决定撤销。”

  更加微妙的是,既然顾瑜案件已于11月1日撤案,那么,南宁市公安局官方口径于11月7日上午还确定案件工作程序没有结束,为何出现两种不同说法?

  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涉嫌职务侵占正式立案的时间为4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南公经字【2011】49号)显示,其立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

  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上述规定表明,在顾瑜涉嫌立案之时,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相关举报材料进行了核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让人费解的是,数月过后,在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立案被媒体曝光、南宁市公安局官方表态案件仍在进行中的敏感时刻,八菱科技竟突然拿到了撤案通知和官方开具的无罪证明。

  此外,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对被立案毫不知情,自立案之日起至今没有受到过一次公安部门传唤、问讯, 在被举报人没有被传唤、笔录,以及南宁市公安

  局办案人员拒不向举报人出示正式撤案告知书的情形下,南宁市公安局竟悄然撤案并为犯罪嫌疑人开具了无罪证明。

  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视频图像显示,11月7日下午,举报人亲赴南宁经侦支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韦姓队长只是口头通知案件撤销,拒绝向举报人出示正式的撤案告知书。

  深圳一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办案方式很神奇,从立案到结案、撤案的几个月长的时间内,被举报人居然没有一次被公安传唤,没有笔录一次口供,整个案件下来颇似隔山打牛。”

  立案背后的举报

  南宁市公安局11月4日开具的未发现顾瑜有犯罪事实的一纸证明,虽然可以令八菱科技在法律形式上消除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不确定性,但此未能打消外界疑虑。

  记者从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手中辗转获得了顾瑜涉嫌职务侵占举报人提供的长达59页的证据、资料,向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告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八菱厂(八菱汽配控股股东的前身) 广大股东的股权、十年红利进入私人口袋、八菱厂注销没经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八菱厂清算隐匿巨额资产等。

  八菱厂注册资金430万元全部为职工个人股, 1996年8月增资扩股,同年八菱汽车配件股份合作公司变更为“南宁八菱汽车配件厂”,顾瑜等被控人以扩股后股权的增加需要更换股权证为名,全部收回了股东原来持有的八菱厂的股权证,后悄悄以南宁八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汽配”)的股权证取而代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方自然人无法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因此,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八菱汽配向职工发放股权证是违反法律的,是无效的行为。

  举报材料称:上市前,八菱厂被注销,原来八菱厂持有的八菱汽配的股权被量化到原八菱厂股东的个人名下,但八菱厂的注销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同意注销八菱厂的签字时间系属伪造。

  举报材料显示,在八菱厂资产清算时,价值高达146028639.50元的包括投资权益在内的资产,但八菱厂最终清算结果仅为692899.69元,举报人据此认为,价值1亿多元的八菱厂股东权益被顾瑜等人据为己有。

  在八菱科技招股意向书披露后,举报人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又向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交补充举报材料。

  一是,顾瑜等人利用八菱汽配的资产中饱私囊。2004年9月八菱汽配用2486.3万元向八菱有限(八菱科技的前身)增加注册资本329.5万元,当时包括举报人在内股东的出资成本为一股7.55元。2006年3月,在未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八菱汽配将持有的八菱科技906万股分别转让给顾瑜、罗勤、潘卫保、陈柏时、文丽辉。顾瑜等五人仅以1.60元/股的价钱即取得了八菱科技的股票。

  二是,上市前,八菱汽配曾兼并一家当地企业原南宁祥达水箱厂,该厂于2000年进行资产量化方案,其中有300万股为公益性持股,当时资产量化方案中所预留的300万股并入八菱汽配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招股意向书从未反映300万公益性持股的下落。2004年,顾瑜通过一职工持股平台受让其他自然人股权467.25万元,举报人怀疑原南宁祥达水箱厂的300万公益股由此被吞占。

  11月7日,顾瑜涉嫌职务侵占举报人之一王传亮告诉记者,同是八菱汽配职工的一位杨姓人士亦于今年10月份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举报材料并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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