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应不应该有公司治理

 一、 小公司与初创公司不是一个概念

    首先,我们看看界定公司大与小概念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以从业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界定的;而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则是以从业人数、销售额二项指标界定的。是否需要公司治理是以公司所处生命周期的阶段决定的,当公司突破了初创期,进入成长期后,就需要公司治理以及规范的管理。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大、中、小公司在企业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都存在着。

    二、 股东并非一定要参与经营

    我们的企业家们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股东多了就会分散管理权限,危及自己的权威地位,使决策效率低下。

    然而,站在法律的角度,股东从投资那一刻起,资产的属性就发生了转移,变为了公司资产。股东按其出资额享受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经营亏损承担和公司解散时剩余资产的索偿。而股东的权利是通过董事会来实现的,股东本人是无权干预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我们承认存在股东兼经营者的模式,但这种模式下,该从事经营活动的股东们在经营上的身份是经理人而非股东,在管理体系上与其他经理人无异。所以企业家们普遍存在的股东多了就会分散管理权限,危及自己的权威地位,使决策效率低下的担心是没有意义的。

    三、 公司治理并非西方的独创

    一提到公司治理,大家就认为是舶来品,是西方的东西。

    其实公司治理和关键岗位员工持股在我国古已有之,在清朝末年,我国晋商就创建了这种结构设计。只不过当时把股东叫做“东家”,而东家的股份叫做“财股”;把关键岗位叫做“掌柜”,掌柜的股份叫做“身股”;把协调东家和股东关系的董事长叫做“大掌柜”而已。正因为这种结构设计,才解决了打工者和股东利益追求上的向量问题,成就了晋商“汇通天下”的宏愿。

    四、 偶然成功不等于必然

    这次的经济危机发源于美国,其危害遍及世界,中国损失相对较小这是事实。但这并不代表中国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优于美国。偶然的胜利只是机会主义的成功绝不可能成为必然,同时更不可能具有普适性,况且现在评价成败还为时尚早,任何成败都要加到时间和空间维度去分析才更客观。这次的经济危机与其说是对美国的灾难,莫不如说经济危机是美国掠夺各国财富的一种手段;中国取得的经济高速增长的成就也主要得益于经济周期的变化和中国的比较优势。

    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比较优势是会失去的(事实也正在失去),经济周期是变化的。国际资本的属性决定它总是向交易成本的低洼地带流去。当规范治理的经济体都照样出问题,摸着石头过河的经济体会怎样应该是不得而知的。

    庄子曾说:“吾生也有涯,而知无涯。以有涯逐无涯,殆已。”

    所以,充分的、批判的借鉴他人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才是企业百战不殆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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