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今在河北开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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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受审现场。

庭审序曲

       由于是暖冬,今年的11月15日的供暖日并不严寒。太阳刚升上天空,来自北京的二十几个人悄悄地来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他们不议论,也并不交头接耳,只是在脸上挂着焦急的神情等待着。

       8点整,该法院第四审判厅里开始人头攒动,工作人员在准备开庭审理各项程序。旁边一间不到十平米的候审办公室里聚集了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律师,他们在为案件开庭审理做一个简短的意见交换。看上去一切按部就班,与任何一桩刑事案件没有任何出入。

       就在此时,一个声音突然高起来:“就在开庭前两天,张志忠的家属告诉我他们不要律师代理了。这是什么事啊,反正他们也交了钱了,以为我们愿意给他代理。”大家目光齐刷刷地聚集到了那个略显微胖的青年男人身上。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的代理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旭生。见此情形,审判员和公诉人先后安慰:“别着急,别着急,这只是个小插曲,这事还得看张志忠本人的意见。”张志忠受贿案在这里开庭。

       原来,此次张志忠受审,亲属来了二十几人,也不知他们从哪里得来消息,说民航系统窝案中的黄登科没找律师辩护,得到宽大处理,如果请律师辩护则是跟党跟组织对着干,所以这次庭审坚决不要律师。

       对峙情绪持续到8点30分,此时,一名家属代表在审判员的带领下来到候审间与杨旭生见了面,但他们仍然达不成辩与不辩的共识,双方均有说辞。就在这个时候,押送张志忠的车辆到了,他们急匆匆地朝着候审间走去。随后,审判长大踏步迈向审判庭,法槌敲响,庭审开始。

       显然,张志忠本人坚持让杨旭生代为辩护。此前两年,2010年5月31日,刚刚卸任首都机场董事长的张志忠,涉嫌受贿被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他是继前任董事长李培英之后,又一位机场高管落马。

受贿、索贿并进

       9点整,在张志忠被法警押上审判席的那一刻,他特别难为情地扭头看了旁听席上的家属们,只轻轻掠过一眼,就赶快垂下眼帘将头又扭了过去。

       张志忠瘦了,更显修长的脸上只剩骨架,他轻轻坐在椅子上,审判长的问话他也只轻声回答,但思路清晰。他单薄的背,几近全白的头发,微弱的声音,似乎在诠释着他对于过往的哀叹,只有在公诉人高声宣读:张志忠,1950年11月28日出生,山西省阳曲县西凌井乡上善姑村人,原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公诉人念这一段的时候,他似乎变得聚精会神。

       公诉机关查明,1996年至2010年间,张志忠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部门负责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货运包机和货运计划的调配和审批、机场工程项目承揽、人员工作调整、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2.77万元。

(一)为从事独联体国家货运包机业务受贿

       据张志忠回忆,1997年初,舒川、魏景波夫妇邀请张志忠在北京顺峰酒店吃饭,席间张志忠收受了舒川、魏景波夫妇送予的10万元人民币存折一张。1997年春节后,在张志忠家中,张收受舒川、魏景波夫妇送予的10万美元。2001年,在张志忠家中,张志忠的妻子收受魏景波送予的2万美元,事后将此事告知了张志忠。其中,魏景波就是先前媒体大肆报道过的“雅宝路女人”。

(二)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格的办理和航空客运销售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受贿

       2002年至2005年间,张志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市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老总张辉(化名)提供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格的办理和航空客运销售代理提供帮助。但过后,2005年10月,张志忠为个人提职之事让张辉为其准备美元5万元,张答应。第二天张将5万美元送至张志忠的办公室。

(三)为他人协调广告费和承揽项目受贿

       2006年至2009年间,张志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广通联航空服务公司在海航客运包机款的讨要、首都机场用地的协调及其朋友的广告公司广告费用的核减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李雷(化名)送予的8万美元、4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10万元人民币购物卡。

       2008年年底,上海某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老总王佳(化名)请求张志忠给重庆机场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打招呼,在重庆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招投标中给予照顾。张志忠将王佳及其公司的情况介绍给了重庆机场分管建设,使得上某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标段中标。2009年某日,在北京市中国职工之家咖啡厅,张志忠收受王佳送予的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

       中某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附近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由于2008年发生了金融危机,中某集团公司的资金链趋于紧张,有意把剩余的200多套住宅及车位、一块9万多平方米的商业用地、290多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打包出售给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该公司老总张良(化名)在张志忠的安排下,与首都机场地产集团公司就合作事宜进行了多次洽谈。在洽谈过程中,为促成此事,于2009年春节后,张良到张志忠的办公室,送给张志忠价值376468.50元人民币的元宝金,张志忠收受。

       2009年中秋节,在首都机场集团张志忠办公室,民航某省安全监管局杨力(化名)为个人调整工作之事,通过中间人送给张人民币6万元。

       2009年底,在首都机场集团张志忠办公室,中信某直升机股份公司为将其子安排至首都机场之事,通过送给张人民币现金5万元。2010年4月张将儿子安排至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务机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四)为利益关系子女安排工作索贿

       2007年底至2009年上半年,张志忠在其担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老总晁名(化名)儿子及另外两个朋友的子女安排至首都机场集团下属的公司工作。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初张志忠分两次向晁名索要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犯罪特点明确

       庭审过程持续了一个上午,整个庭审均围绕张志忠行贿索贿展开。过程中,张志忠的情绪始终比较平静,对于自己的罪行均供认不讳。他在被告席上称,直到现在才悔悟当初好心好意帮朋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公诉人指出,张志忠先后担任过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司长、运输司司长,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在货运包机和货运计划的调配和审批、机场工程项目承揽、人员工作调整、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优势显现。

       另外,张志忠作为民用航空局的司长、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手里掌管着货运包机和货运计划的调配和审批、机场工程项目承揽的权力,同时其自身也有着巨大的职务影响力,对于公司业务决策、他人工作调整、待业人员安排等直接影响着他人发财、升迁、安置的权力,当这些人给予张志忠大量钱财时,有的是明确向其提出希望能够给予关照,而有的是在张志忠办了事之后,进行感谢,被告人张志忠无一例外地都认识到了这种感谢同自己的职权之间的关联,都表现出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与他人进行权钱交易的愿望,即在每一次接受他人的贿赂款物时,权钱交易的本质彼此心知肚明,非常明确,张志忠在运用职务便利满足了行贿人的愿望后,也心安理得地接受了所有行贿人的财物。

       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这样总结,张志忠的犯罪特点是,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自1996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志忠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持续不断地进行受贿犯罪,先后收受八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共计14次;被告人收受贿赂的来源主要是大的公司企业,如北京联洲航空服务公司、绥芬河市通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广通联航空服务公司、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赫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公司等,从受贿数额上看,被告人张志忠受贿总额高达人民币472万余元。而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最高一档的起刑点为10万元,张志忠的受贿数额超过此起点47倍多,单笔受贿达到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就有12次之多。

张志忠:悔恨和醒悟并行

       公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张志忠从一个士兵而成为共和国的高级公务员,受党和人民的多年培养,也曾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过一定的贡献,然而令人痛心的是,他在自己的岗位上没能经受住糖衣炮弹的袭击,从国家高级领导干部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经济的蛀虫。张志忠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更败坏了党风国风,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腐败是可怕的,但是更可怕的是不能及时铲除腐败,张志忠倒在了金钱之下。他走向犯罪的沉痛教训再次告诫人们警惕金钱的腐蚀,做到警钟长鸣。

       张志忠则写了一份长长的陈述意见,总体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他读到:“面对庄严的法律,我百感交集,悲痛万分,万万没想到辛辛苦苦奋斗了几十年,最终落了个前功尽弃,身败名裂的下场。万万没想到一辈子一直把金钱看的很轻,最终却栽倒在钱上……”他读的声音依然不高,但却发自肺腑,在他身后旁听的家属们听着听着就已泣不成声。“在我最困难,是指将至绝望的时候,是各级组织和侦查机关拉了我一把,是我能够彻底的醒悟过来,并能够以一个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认识对待自己的问题。”“我深感对不起抚育我成长进步几十年的党,对不起各级领导,对不起同志和朋友们,也对不起自己的家庭,对不起老婆和孩子。”张志忠接着动情地说。

       “我大错已铸,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理所应当。作为一个戴罪之人,虽不应该有非分之想,但仍企盼能够得到组织和领导上的宽恕,得到法庭的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无论法庭如何判决,我都坚信是公正合理的,我都会认罪伏法,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决不怨天尤人,自暴自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张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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